上海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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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20136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10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30%调整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22%调整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14%调整13%。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10%调整9%,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14%调整1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7%(单位缴费比6%,个人缴费比1%),暂不作调整。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2.7%调整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1.7%调整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1%调整0.5%

四、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0.8%调整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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