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假期情况汇总

创建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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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假期情况汇总

No.

新修订人口计生条例

实施时间

婚假

女职工延长生育假/奖励假

男职陪产假

男女职工育儿假

(独生)子女

父母看护假

其他说明

1

吉林

2021年9月28日

15天

180天(含98天国家法定产假)

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25天

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

1、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女职工产假和育儿假依据2021年12月20日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3、吉林省独生子女父母看护假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卫联发〔2023〕56号)

2

四川

2021年9月29日

3天

60天

纯母乳喂养假:一个月

20天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1、“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2、“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3、“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4、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5、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6、根据1996年8月19日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在1997年印发了<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文件中规定“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7、根据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子女父母住院不能自理的,子女可享受相应的护理照料假。

3

江西

2021年9月29日

3+15天

90天

30天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

1、关于婚假:

9 月29 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 天;

9 月29 日(含)正在休婚假的,婚假延长至18 天;

9 月28 日(含)之前已经休完婚假的,不再补假。

2、关于产假、男方护理假

9 月29 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 天、男方护理假30 天;

9 月29 日(含)正在休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188 天,护理假延长至30 天;

9 月28 日(含)之前已经休完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

3、关于育儿假

子女分别在0~1 周岁、1~2 周岁、2~3 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各休10 天育儿假;

夫妻育有多个3 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 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10 天指累计十个工作日。

4、江西(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依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4

江苏

2021年9月29日

3+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天

60天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5天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根据2022年2月10日公布的《《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就相关问题的解释如下:

  1.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2月10日,下同)起,女方尚在原规定(原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延长30天)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2.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3.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4.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实施方案》有关产假等假期的规定,依法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或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有关假期申请、使用等具体办法,切实落实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5

山西

2021年9月29日

30天

60天

15日

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6

贵州

2021年10月1日

3+10天

60天

15天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1、贵州职工父母陪护假是依据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7

黑龙江

2021年10月29日

15+10天(婚前医学检查)

180天(含98天产假)

15天

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1、黑龙江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陪护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8

安徽

2022年1月1日

3+10天

(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60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30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不包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

(不包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育儿假:

1、育儿假从子女从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

2、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3、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

独生子女护理假:

1、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休完

9

河北

2021年11月23日

3+15天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15天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

10

青海

2021年11月24日

15天

90天

15天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

1、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截至2021年11月24日(含24日)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均可享受188天的生育假(产假)。2021年11月24日前已休完158天产假的,不予补休。

3、在女方生育假(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十五日的看护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看护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4、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11

上海

2021年11月25日

3+7(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天

60天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0天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

1、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育儿假的“每年”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具体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12

浙江

2021年11月25日

13天

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

15天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1、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2、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3、男职工看护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看护假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4、男职工看护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5、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6、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7、浙江省婚假,自2024年9月27日起调整至13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2)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3)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4)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

13

重庆

2021年11月25日

15天

80天

20天

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1、重庆独生子女护理时间是依据2018年3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特指98天产假、难产假和多胞胎生育假)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3、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4、产假、男职工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5、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14

湖北

2021年11月26日

3天

60天

15天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3、《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自《条例》公布之日(含当日)起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生育条件的产妇。《条例》公布之日前生育子女的产妇,相关假期已经结束的不予补休。

4、《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当年内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5、配偶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6、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7、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15

北京

2021年11月26日

3+7天

60天
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5天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1、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2、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3、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职工通过履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

4、夫妻双方“共享”生育假、育儿假的操作办法: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5、如何判断父母需要护理: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6、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均死亡。享受护理假时,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16

甘肃

2021年11月26日

30天

180天(含98天产假)

30天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

17

辽宁

2021年11月26日

3+7天

60天

20天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

18

河南

2021年11月27日

3+18+7(婚前医学检查)天

3个月

1个月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

19

天津

2021年11月29日

10天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60天

15天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1、2021年11月29日《条例》公布时,还在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休假期间的,按照新规定享受假期。

2、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10日。

3、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4、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20

宁夏

2021年11月30日

10+3(参加婚检)天

60天

25天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1、宁夏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陪护假依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1

广东

2021年12月1日

3天

80天

15天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2

湖南

2021年12月3日

3天

60天

20天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2021年5月3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23

海南

2021年12月30日

3+10天

三个月

15天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独生子女父母看护假依据的是2017年9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24

内蒙古

2022年1月10日

3+15天

第一、二个子女:60天;

第三个子女:90天

25天

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独生)子女父母看护假依据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5

云南

2022年1月17日

3+15天

60天

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1、云南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护理时间是依据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6

广西

2022年3月24日

3天

一孩增加产假60天

二孩增加产假70天

三孩增加产假80天

1、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2、分娩后,男方护理假25天。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广西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是依据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备注:

1、育儿假中的“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2、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3、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27

福建

2022年3月30日

15天

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15天

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福建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是依据2017年3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8

陕西

2022年5月25日

3+10(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天

60天+10天(孕前检查)+15天(三孩)

 

非异地居住:15天+10天(三孩)

夫妻异地居住:20天+10天(三孩)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29

新疆

2022年6月4日

3+20天

60天

20天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新疆(独生)子女父母护理护理假依据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0

山东

2022年11月1日

15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60天

15天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根据《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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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2023年2月

3天

每胎享受一年产假;生育三孩且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 

30天

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

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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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表格是根据各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与婚假、女职工延长生育假(奖励假)、男职工陪产假、男女职工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这五类假期的相关内容整理所得。

2、本表格仅根据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部分城市,会在所在省规定上再有地方规定。如吉林省没有全省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看护假,但长春市有相关的规定,长春市用人单位需要执行长春市的规定。

3、部分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不全部涉及上述假期,但该地区的其他规定亦会涉及上述假期,则需根据当地其他规定享受对应的假期。如:当地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会涉及(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4、部分地区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五类假期,这些地区上述五类假期的调整仍然等待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公布。

5、上述五类假期的假期待遇标准、假期待遇分担方式需要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上述五类假期的具体休假执行细节,需要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或根据当地卫健委和人社部门发布的补充说明执行。

7、本表格中女职工延长生育假(奖励假)、男职工陪产假、男女职工育儿假的享受条件均为符合规定生育。“独生子女”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部分地区要求需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表格由ERClub根据各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的补充说明、问答整理,如有遗漏、错误或疑问,请与info@erclub.cn联系。

各地新条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阅。

统计整理截止至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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