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阶段劳动关系问题汇总及解答

创建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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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劳动关系问题汇总及解答

(注:本文针对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按“乙类甲管”的状态,2023年1月8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的相关问题请查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下劳动关系问题汇总及解答

 

前言

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优化措施”)。“二十条优化措施”的出台,持续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基于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播力强、致病性大幅降低的特点,按照“走小步不停步”疫情防控措施优化策略,2022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再次指出需要优化疫情防控措施。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十条措施”),并配套发布涉及优化就医流程、分级诊疗、居家治疗指南、抗原检测应用、优化发热患者就诊流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提升农村地区新冠肺炎医疗保障能力、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系列配套文件。

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新十条措施”,可以说当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也已经明确当前防控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

劳动关系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一)

1、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需要被隔离吗?

答:根据“新十条措施”,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中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但对于居家隔离治疗的,隔离措施也有所优化。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7号),居家治疗人员也只是“控制外出”,特别是不限制因就医等确需外出情形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禁止外出。

虽然目前优化了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居家隔离治疗措施,企业也仍然有责任提醒员工遵守相关居家治疗指南,及时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报告,避免非必要的外出。由于新冠肺炎仍然是“甲管”状态,不遵守相应的防控措施,还是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注:本文中,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均包含新冠肺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2、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现在都是居家隔离治疗,居家隔离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冠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是可以依法对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等措施。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初期,人社部也曾经多次就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做出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人社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健委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由于新冠肺炎目前仍然是“乙类甲管”传染病,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也仍然被要求接受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社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隔离治疗期间,企业需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如果隔离期结束,仍需要接受治疗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除非新冠肺炎不再实行“甲管”,否则企业也仍然需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从目前来看,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不再实行“甲管”的基础,但可能也得等到平稳这一轮的疫情高峰期。根据相关专家预测,高峰期将会在近一两个月到来,到明年三月份进入平稳期。

 

3、如果员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需不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如果是密切接触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照“二十条措施”和“新十条措施”,被依法判定的密切接触者仍然需要被隔离,对于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采取5天居家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对于是否属于密切接触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依据是依据以下原则:“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在办公室、会议室、车间、班组、宿舍、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密闭或通风不良环境下共用卫生间、共乘电梯、共餐(同桌/邻桌/频繁经过)、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等。

因此,如果员工共同居住生活人员是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办公场所内出现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与其有过近距离接触、共餐等行为的,都应当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如果员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则还是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当然,由于目前处于疫情高峰期,卫健部门已无太多精力对非重点场所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此时,更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平衡疫情传播风险与业务正常开展之间的关系。企业反而需要制定内部的疫情防控策略目标,避免短时间集中大量感染。

 

4、如何理解“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各地对于正常劳动支付的工资报酬规定执行:

(1)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20年),具体要求企业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广东省、江苏等地都有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应当支付的工资标准。上海则有假期工资标准的约定原则。

广东、江苏、上海,事实上各地都强调了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重要性,而北京的指导的意见反而又具有实操性。特别是广东不少企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排除了部分实际上已经固定发放的工资项目。我们也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广东省也会参考北京的意见,对于工资项目中的固定构成部分都需要支付。

 

5、目前核酸采样点逐步减少,卫健部门提倡分级诊疗非必要不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更多通过自行服药、网上问诊来进行治疗,如何来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

答:当前疫情防控的目标也已经转为“保健康、防重症”,保护医疗体系,避免医疗资源挤兑成为当下的疫情防控重点工作。我们呼吁企业采取更灵活的办法来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如果员工能提供核酸阳性证明、本人抗原检测阳性证明,就都可以按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处理,不强求员工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或街道社区开具的核酸阳性证明。

 

6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隔离治疗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隔离治疗期间,不计入医疗期。隔离治疗期结束后,如仍然需要接受治疗的,才开始起算医疗期。

 

7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疑似病人、密接接触者,还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疑似、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8、员工居家隔离治疗或密接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能否安排居家办公?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而言,大部分感染者还是会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在此期间,员工需要更多休息,接受相应的对症治疗,企业事实上也无法安排员工办公。当然如果进入病程中后段,员工身体状况尚可的情况下,员工自行评估可以居家灵活办公的,也并无不妥。

对于密切接触而需要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则可以安排居家办公。但也要注意,居家办公就是正常工作状态,公司需要按员工正常出勤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如果加班的,企业也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9、如何判断新冠肺炎阳性感染员工能够复工?

答:根据“新十条措施”,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因此,目前是需要根据连续两次新冠核酸检测Ct值≥35才能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根据抗原检测的特性,抗原检测一般不会出现“假阳性”,但“假阴性”比例较高。因此,即使抗原转阴,也仍然有一定比例是“假阴性”,仍然具有传染性。

但是,目前各地核酸检测点数量逐步减少,我们建议企业平衡风险后,可以考虑凭抗原阴性返岗。我们也期待卫生健康部门在如何判断能否返岗上给出科学并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目前各地核酸检测点数量逐步减少,核酸检测时限延长,抗原供应紧张,近期部分地区对于新冠阳性感染者的隔离要求也有所变化:

重庆倡导“倡导无症状不采样、不用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无症状和轻症干部职工根据身体状况和岗位需要,做好个人防护可正常上班。”浙江则建议“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服务保障,如果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该引导其对症处置,保证休息,无症状感染者可视情采取居家隔离等措施,确有需要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继续在岗,病情加重时及时就医问诊。”北京建议:对于居家隔离康复感染者自出现症状之日起计,居家隔离须满7天;如居家隔离满7天时未使用退烧药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可解除隔离,如仍有发热症状,待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后解除隔离,解除隔离后可返岗复工,无需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

我们建议企业平衡传播风险后,考虑采取除核酸、抗原外其他的判断是否适合返岗的依据。我们也期待卫生健康部门在如何判断能否返岗上给出科学并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10、员工担心感染拒不返岗,或要求居家办公如何处理?

答:按照《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如加强工作场所清洁、要求员工工作场所佩戴口罩、有呼吸道感染症状员工暂不返岗等措施。

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且不属于因疫情管控措施导致的无法返岗,员工仍然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使用各类带薪假期、调休,使用完毕的,可以请事假,有条件的也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如果有居家办公制度,且该制度也经过相应民主程序的,企业可以在居家办公制度的范围内自主审批员工的居家办公申请。

如果员工休完各类假期或不按规定请假后仍不返岗、或居家办公申请不获批准,又擅自不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罚。

但是,由于目前处于防疫政策切换时期,部分员工由于自身共同居住人中有老年人、婴幼儿、孕妇等重点人群,或员工本身是长期病患,他们的顾虑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企业对待这部分人群,也应当要有更多的政策弹性。

 

11、如仍然受到各类管控导致无法返岗的,公司可以如何处理?

答:虽然目前已经取消绝大多数的社会面管控措施,禁止随意执行社会面“静默”措施,但由于“二十条措施”、“新十条措施”也仍然有提到划定高风险区的内容,因此确实员工也仍然有一定可能会因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如果员工由于各类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也仍然可以按照“先休各类带薪假期,然后再按停工停产处理”的指导原则。

部分地区事实上也已经不再划定高风险区,由于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的情形也基本已经消失。但是由于春节临近,预计今年会有大批返乡人员,广大城乡地区如何渡过疫情高峰期,也是考验广大城乡地区的难题。

 

12、如果员工出现新冠十大症状,如上呼吸道症状,该如何处理?

答:由于目前各地即将进入新冠肺炎高峰期,如果员工出现身体不适,如感冒、咳嗽、发烧等上呼吸道症状,应当让员工暂不返岗,及时进行抗原或者核酸检测,必要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如果抗原或者核酸检测呈阳性,则要求员工及时向社区居委报告,进行居家隔离治疗。

由于抗原检测的特性,抗原阳性会滞后于症状的出现,因此如果员工出现症状,可以先申请病假,待后续抗原检测阳性后,再按新冠肺炎感染者居家隔离处理。

 

13、如果员工提供虚假的资料,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员工提供虚假的核酸或抗原证明、虚构自己是密切接触者,或虚构由于当地仍然采取相应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企业都可以依据自身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罚。

 

14、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特殊情况: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2)《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结束语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了“决胜阶段”,离恢复正常生活也越来越近。当下仍然需要劳资双方本着坦诚、平等、尊重、协商的心态去处理当前遇到的员工关系管理上的新难题。在当前疫情防控措施切换阶段,反而更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自己的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平衡疫情传播风险和经营生产正常开展之间的关系,也更需要每一个人自觉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减缓传播速度,让社会整体平稳渡过疫情防控的最后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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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Simon Cao ERClub资深咨询顾问

联系方式:020-38785582-19 simon@erclub.org

注:本文依据的政策规定截至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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