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温津贴情况汇总

创建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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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 发放时间 发放条件 发放标准 现行标准
实施时间
其他规定 防暑降温费 备注 文件依据
广东 6-10月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2021年6月 1、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可按实际出勤按日折算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临时性安排可按日折算高温津贴)
    1、《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6号)
2、《广东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
广西 6-10月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2021年10月 1、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2、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3、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9号)
海南 4-10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每人每天10元。 2013年4月 1、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海南 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上海 6-9月 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每月300元。 2019年6月 - - 1、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2、属于高温季节津贴发放对象的劳动者,未全月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江苏 6-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每月300元 2018年6月 1、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3、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4、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浙江 6-9月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2018年6月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安徽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2018年5月 1、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福建 5-9月 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1、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支付高温津贴。
2、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2019年5月 1、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的性质)
2、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具体发放规定的制定程序)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除法定节假日各类假期、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可按实际出勤按日折算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临时性安排可按日折算高温津贴)
-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
江西 一、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
1、发放时间: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2、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二、
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
1、发放条件及标准: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非全日制用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8年6月 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
山东 6-9月 -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2021年6月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
北京 6-8月 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014年6月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44号)
天津 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
备注:即天津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没有限制,年内任何一天达到“高温天气”的,企业都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2024年高温津贴标准:46.1元/天
-   防暑降温费
发放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
发放期限: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发放形式:货币形式,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代替,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发放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024年标准:250.7元/月/人
1、天津市规定,在每年6-9月期间,企业需要为全部职工以货币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
2、对于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度的职工,用人单位需要再另行按照相关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3、天津市高温津贴则需要依据实际的高温天气时间按日计算,每月支付。即假设全月都达到高温天气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全月安排员工从事室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高温津贴没有上限。
4、天津市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跟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天津市通常会于3月底公布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河北 1、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2、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1、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2元
2、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2017年5月 1、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3、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
4、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河北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
《河北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延续的通告》(冀人社发【2019】23号)
山西 6-8月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240元。 2013年6月 1、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内蒙古 根据不同区域,部分地区6-8月,部分6-7月,部分7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 2013年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09号)
湖南 7-9月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00元/月 2023年7月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1、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2、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7号)
湖北 6-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每人每天12元 2013年9月 1、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湖北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河南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008年8月     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辽宁 7-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此处应以气象局官网预报为准) 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014年6月 1、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
吉林 6-8月 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0元/月 2021年11月 低温津贴:
1、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2、低温津贴标准:200元/月。
3、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 1、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
2、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
3、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
4、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联〔2021〕163号
黑龙江
重庆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2013年6月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
四川 - 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此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2024年8月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
贵州 -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天气津贴。
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一)由于我省各市州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
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013年8月   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 1、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
《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013年 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
西藏
陕西 6-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每人每天25元。 2015年7月   1、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2、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3、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4、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甘肃 6-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014年     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
青海
宁夏 6-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014年     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新疆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2012年     1、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2、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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