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的通知》(京人社执发〔2024〕3号)

创建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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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京人社执发〔202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近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工作,根据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我们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C110700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3.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6.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71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4.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12200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没有违法所得;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6300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不合法或者程序不合法但内容合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65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2个月以下;
2.人均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在4小时以下,或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在46小时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7400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300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造成劳动者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7500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6900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 六条第 一款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 (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未成年工造成人身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7600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符合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4.调查终结时,按要求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850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800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不涉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9900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10400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9400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不协助调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3.不协助调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不影响事故调查核实结果

6.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3000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3100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 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14100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250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4.调查终结时,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450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不依法接受检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不接受检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4.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5.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6.违法行为未对行政机关监管产生影响

7.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4200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办理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以下;

4.不接受检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5.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6.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7.违法行为未对行政机关监管产生影响;

8.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0100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0200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0300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0400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非法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0800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挪用办学经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挪用办学经费10%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对学校正常教学产生影响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160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符合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4.按规定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1700
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2.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2000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2100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招收学生涉及10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符合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4.按规定取得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

5.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02200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剩余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1770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C111740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C1115900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预付卡凭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示;(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C1116200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提供预付卡信息查询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C1116700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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