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人社执发﹝202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人社执发﹝202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人社监发〔20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等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审慎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良法善治。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报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附件:
1.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 职权编码 | 违法行为 目 录 | 法 律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裁 量 基 准 | 处罚 公示 期限 | 可依申请 缩短公示 期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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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名 称 | 违 法 依 据 | 处 罚 依 据 | 分 类 | 情 形 | ||||||
1 | C1107000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3.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6.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6,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在日常检查中,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 | C11071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4.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4,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在日常检查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举报、投诉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 | C1107200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 | 作出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或履行部分行政处理决定。 | 未改正或未履行部分比例在10%以下,处2000元罚款;未改正或未履行部分比例在10%以上50%以下,罚款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未改正或未履行部分比例在50%以上,罚款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6个月 | 3个月 |
其它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 | 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 | C1112200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没有违法所得;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2.4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 | C1106300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 第六条第一款 | 第三十六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不合法或者程序不合法但内容合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条 | 第八十条 | ||||||||
一般 | 除轻微情形外。 | 警告。 | 3个月 | ——— | ||||||
6 | C1106500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累计2个月以下; 2.人均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在4小时以下,或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在46小时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第三条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警告,并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人均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在6小时以下,或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在66小时以下。 | 警告,并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人均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或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66小时以上;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警告,并处每人400元以上至5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 | C1107400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300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造成劳动者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九条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500元以下; 2.调查终结时,财物已全部退还劳动者。 | 处每人500元罚款。 | 3个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500元以上,且调查终结时已退还涉及人数80%以上。 | 按收取财物人均价值1倍的标准处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2.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拒不退还的;
| 按收取财物人均价值2倍的标准处每人10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2-3情形按本裆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8 | C1107500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五十条第一款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处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 处每人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3.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处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9 | C110780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七条 | 一般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涉及30人以下。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涉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八条 | 第三十三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涉及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 | C110760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符合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4.调查终结时,按要求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但未按要求取得许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六条 | 第三十一条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 | C1107700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一般 |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涉及30人以下。 | 处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3个月 | ——— |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涉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 | 处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涉及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每人9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 | C1108200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3 | C1108300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4 | C1108400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5 | C110850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三条第三款 | 第二十二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除轻微情形外。 | 警告。 | 3个月 | ——— | ||||||
16 | C1108600 | 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30人以下。 | 处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 | 处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退回被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每人9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7 | C1106400 | 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般 | 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5日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日以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招用1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6个月 | 3个月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劳动; 2.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3.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工作期间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招用1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每月10000元的标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6个月 | ———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5-10级伤残的; 2.同时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5人以上10人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1日以上至15日,处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或招用人数每增加1人,停产停业增加1日,罚款增加5万元。 致多人伤残,停产停业时间和罚款数额按涉及人数累计计算,不超过本档上限。 其它情形按本档低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2.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1-4级伤残或者死亡; 3.同时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10人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按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8万元标准处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罚款。致多人伤残,罚款数额按人累计,不超过本档上限。致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死亡按本档高限处罚。 其它情形按本档低限处罚。 | 12个月 | ——— | |||||||
18 | C1107900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第二条第二款 | 第七条 | 单位或者个人:每介绍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处5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第七十四条 | ||||||||
19 | C1111100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第六条第一款 | 第六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0 | C1111200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第九条 | 第九条 | 每介绍一名童工就业每月处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1 | C1108000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第四条 | 第八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不涉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除轻微情形外。 | 处1万元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22 | C1106900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第六条 | 轻微 |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未成年工造成人身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一般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涉及3人以下。 | 处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每人3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3 | C1108100 |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般 | 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5日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日以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招用1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3个月 | ——— |
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工作期间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招用1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每月10000元的标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5-10级伤残的; 2.同时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5人以上10人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1日以上至15日,处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或招用人数每增加1人,停产停业增加1日,罚款增加5万元。 致多人伤残,停产停业时间和罚款数额按涉及人数累计计算,不超过本档上限。 其它情形按本档低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2.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1-4级伤残或者死亡; 3.同时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10人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按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8万元标准处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罚款。致多人伤残,罚款数额按人累计,不超过上限。致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死亡按本档高限处罚。 其它情形按本档低限处罚。 | 12个月 | ——— | |||||||
24 | C1115700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招用或者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查询义务; 2.招用或者继续聘用有相关违法记录的人员。 | 1.未履行查询义务的,给予警告,按每涉及1人2000元标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招用或者继续聘用有相关违法记录的人员的,给予警告,并按每涉及1人5000员标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3.造成未成年人受到轻微伤伤害。 | 1.未履行查询义务拒不改正的,按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5000元、停业整顿期限增加1日的标准,责令停业整顿1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招用或者继续聘用有相关违法记录的人员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未成年人受到轻微伤伤害的,按招用或伤害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5万元、停业整顿增加5日的标准,责令停业整顿1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其它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造成未成年人受到轻伤以上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 吊销相关许可证,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按照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程度(轻伤、重伤,每增加一级增加10万元标准)并处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致使多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罚款累计计算,不超过上限。致使未成年人死亡的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 | |||||
25 | C1112100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 处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每人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每人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 | |||||||||
26 | C1112600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十一条 |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7 | C1113000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十五条 |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涉及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涉及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8 | C1113400 | 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 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般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涉及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29 | C11129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涉及人数不超过60人,责令项目停工3天,并处5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涉及人数超过60人,每增加10人,罚款增加1万元,停工时长增加1天,不满10人按10人计算,最高罚款10万元,停工最长15天。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0 | C11131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三十二条 |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总承包合同价款不超过1亿元或涉及农民工人数不超过60人责令项目停工3天,并处5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总承包合同价款超过1亿元或涉及农民工人数超过60人,每增加10人,罚款增加1万元,停工时长增加1天,不满10人按10人计算,最高罚款10万元,停工最长15天。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1 | C1113300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第五十六第(一)项 | 一般 |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1个月以下。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1个月以上涉3个月以下。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3个月以上;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2 | C11128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1个月以下。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3 | C1112700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1个月以下。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4 | C11132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三十四条 |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5 | C1113500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2个月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2天,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2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3至5天,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时长每增加1个月,停工时长增加1天,罚款增加5000元。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5个月以上;
| 责令项目停工6至15天,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时长每增加1个月,停工时长增加1天,罚款增加5000元。 其它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36 | C1112500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 | 责令项目停工3天,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 | 责令项目停工5天,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责令项目停工10天,并处8万元以上至9万元罚款;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责令项目停工15天,并处9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 C1109900 | 违反《企业年金办法》。 | 《企业年金办法》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除轻微情形外。 | 警告。 | 3个月 | ——— | ||||||
38 | C1108800 | 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第八十四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法定登记期限3个月以下。 | 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法定登记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法定登记期限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至3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 C1110400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九条 | 第二十三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二条第(二)项 | 第十二条第(二)项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0 | C1110600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十条第一款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累计6个月以下。 | 对用人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用人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至3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41 | C1110500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迟延3个月以下。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迟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迟延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2 | C1109000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 | 第八十六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期限届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下。 |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期限届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期限届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欠缴数额3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3 | C1108900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累计3个月以下。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4 | C1114000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累计6个月以下。 | 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四条第(三)项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累计12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给予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5 | C1109100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三十条第一款 | 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七条 | 第八十七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00万元以上;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至5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
46 | C1109200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至5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 ||||||||
47 | C1109300 | 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 |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 第十一条第三款 | 第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四条第二款 | 第二十八条 |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九十一条 | 第九十一条 | ||||||||
48 | C1109400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九条 |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不协助调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3.不协助调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不影响事故调查核实结果; 6.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四条 | 第二十九条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6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影响职工工伤认定。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49 | C1109800 |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般 | 克扣工伤保险待遇1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克扣工伤保险待遇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克扣工伤保险待遇5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0 | C1112300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1 | C1115800 | 被监督单位拒不配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 2.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改正部分达到50%以上。 | 警告。 | 3个月 |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警告、通报批评。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2 | C1103000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第(五)项 | 第六十七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2.4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5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3.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处7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3 | C1103100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第六十八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3人以上10人以下并已主动整改,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10人以下且未整改,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10人以上; 2.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4.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影响劳动者就业,或引发不良舆论、不良社会影响等。 | 处7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4 | C1104900 | 用人单位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情节严重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3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5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5 | C1111000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涉及3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6 | C1106200 | 有关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 一般 | 骗取补贴3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骗取补贴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骗取补贴100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至5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7 | C1111500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 合法,含有歧视性内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第四十条 | 一般 | 已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第四十三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发布信息不超过5条处1万元罚款,超过5条,每增加1条增加5000元罚款,最高罚5万元。 | 6个月 | 3个月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布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突发事件或其它不良社会影响;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8 | C110250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4.调查终结时,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五条第一款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九条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59 | C1104500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 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不依法接受检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不接受检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4.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5.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6.违法行为未对行政机关监管产生影响; 7.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4.6.7,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提供材料经核对,错误率在50%以上,且拒不更正的。 | 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多不超过2万元。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绝进入场所、不提供材料、阻挠提取材料和数据资料;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以停业整顿6个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罚款,最多不超过3万元。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0 | C1106100 |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一般 | 骗取补贴1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骗取补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骗取补贴5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1 | C1111600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十八条第二款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3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九条第一款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2 | C11117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3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四十四条 | ||||||||
63 | C1111800 |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3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4 | C11119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三十二条 | 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3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第四十四条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三十三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5 | C11120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3个月以下。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三条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第四十四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6 | C11124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发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已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 |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三条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改正;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7 | C1114100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五条 | 第七十三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涉及3人以下。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涉及5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7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8 | C1113600 | 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 | 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涉及10人以下。 | 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 | 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涉及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69 | C1113700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七第第一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完全履行审查义务,缺少一项内容。 | 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未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完全履行审查义务,缺少二项内容。 | 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履行审查义务;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无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0 | C1113900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累计6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3个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第八十条第(一)项 |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从未核验、登记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因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造成3名及以上求职者权益被侵害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并处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其他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1 | C1113800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累计6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3个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第八十条第(四)项 | 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从未保存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保存不够法定期限的,处以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 并处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其他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2 | C1114600 | 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累计6个月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累计12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3 | C11142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审查义务。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履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审查义务,累计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履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审查义务,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履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审查义务累计12个月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4 | C11147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及时处理对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举报、投诉,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四条 |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及时处理对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举报、投诉,累计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及时处理对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举报、投诉,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5 | C11144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侵犯求职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侵犯求职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涉及1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侵犯求职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6 | C11145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向求职者书面提示风险。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未向求职者书面提示风险,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向求职者书面提示风险,涉及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7 | C1114300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10人以下。 | 警告。 | 3个月 | ——— |
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5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8 | C1104200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轻微 | 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以下; 4.不接受检查行为为偶发性单次行为; 5.不接受检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6.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7.违法行为未对行政机关监管产生影响; 8.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变更手续,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5.7.8,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多不超过2万元。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罚款,最多不超过3万元。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79 | C1110000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一般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80 | C1100100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1-3.5,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1 | C1100200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2 | C1100300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2.4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3 | C1100400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二十六条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轻微 | 非法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3.5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4 | C1100500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个月 | ——— | |||||||
85 | C1100600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12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6 | C1100700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 | |||||
87 | C11008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轻微 | 挪用办学经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挪用办学经费10%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对学校正常教学产生影响,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一般 | 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10万元以下。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12个月。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社会影响恶劣。 | 对民办学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个月 | ——— | |||||||
88 | C11154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十条第二款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涉及10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涉及10人以上5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涉及100人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89 | C11153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十条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挪用办学经费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挪用办学经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挪用办学经费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0 | C11151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非法获取利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获取利益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获取利益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1 | C11149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 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2 | C11155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项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一般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3 | C11152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累计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4 | C11148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3.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5 | C111560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累计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累计12个月以上; 2.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12个月 | ——— | ||||
96 | C1115000 |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严重 | 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经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 | 3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2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 | 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2个月 | ——— | |||||||
造成恶劣影响。 | 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2个月 | ——— | |||||||
97 | C110160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三款 | 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3.符合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4.按规定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招收学生50人以下。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招收学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招收学生10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98 | C1101700 | 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2.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招收学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招收学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招收学生100人以上; 2.拒不停止招生;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99 | C1101800 | 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5万元以下。 | 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1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10万元以上:
|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1.5倍至2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0 | C1101900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 严重 | 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 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1 | C1102000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一般 | 符合轻微情形中的1.2.4但未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改正的。 | 警告。 | 3个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2 | C1102100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招收学生涉及10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符合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4.按规定取得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 5.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招收学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招收学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招收学生10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3 | C1102200 | 实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 | 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剩余违法所得;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总额1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总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且总额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4 | C1102400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第三条(二)中第五项、第十七条(三) | 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5 | C1110900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第三十八条 | 一般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达到整改要求。 | 警告。 | 3个月 | ——— |
严重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 | 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 第六十五条 | 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个月 | ——— | ||||
106 | C1111300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机构)、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二条 | 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第十七条第二款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7 | C1111400 | 职业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培训证书。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 第十二条 | 第二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3个月 | ||
108 | C11160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违规发行预付卡或办理续卡。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 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预收金额在2万元以下。 | 处2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预收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 | 处预收金额1倍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预收金额超过10万元;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责令停业1-3个月,预售金额每增长10万元,停业时间增加1个月。 其他严重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09 | C11159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预付卡凭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3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0 | C11162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提供预付卡信息查询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3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1 | C11167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已消除或已弥补,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经申请延长改正期限,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前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3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2 | C11166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售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第三十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30人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3.因拖延或拒绝退款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处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3 | C1116400 | 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向行业主管部门迟报、瞒报、虚报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累计3个月以下。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累计6个月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4 | C1116100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按规定存管资金。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管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 | 处2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管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处未按规定存管资金数额一倍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管资金数额在8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经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的。 | 责令停业3个月。 | 12个月 | ——— | |||||||
115 | C1116800 |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保存预付卡交易资料义务。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累计6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3个月 | ——— |
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累计12个月以上; 2.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从未保存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保存不够法定期限的,处以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 并处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罚款数额增加1万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算。 其他情形按本档高限处罚。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16 | C1116300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五十条第二款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7 | C11165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五十条第二款 |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8 | C1116900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四十三条 | 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劳动者就业; 2.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19 | C1117100 |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2.影响到职工身体健康;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0 | C1117200 |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2.影响到职工身体健康;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1 | C1117000 |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罚款。 | 3个月 | ----- |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2.影响到职工身体健康;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2 | C1117300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数额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3 | C11176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第七十四条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数额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一项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124 | C1117500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第七十四条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数额的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二项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3.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5 | C11174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四项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符合轻微情形的。 | 按违法行为每涉及1人500元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2个月 | 3-6个月。 | ||||||
126 | C11177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轻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五项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符合轻微情形的。 | 按违法行为每涉及1人500元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处1万元罚款。 | 3个月 | ——— |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引发不良舆论、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2个月 | 3-6个月。 | ||||||
127 | C1117800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第五十七条 | 一般 | 日常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 2.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改正部分达到50%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个月 | ——— |
日常检查中,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完全改正,改正部分50%以下。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处5万元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128 | C111790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第九项 |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1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3个月 | ——— |
《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3个月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3万元以上;
| 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至五倍罚款。 | 12个月 | 3-6个月,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除外。 | ||||||
说明:本《裁量基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计算“人均”时分母为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一般、严重情形,适用严重情形裁量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