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9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印发你们, 请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
第四条 【经办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申即享”和“依申请返还”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建立“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集中系统信息筛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系统比对单位性质、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
3.依申请返还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筛查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标注为“依申请返还”单位;
(2)经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存在“劳务派遣”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列为“依申请返还单位”。
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按照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原则,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单位编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按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一个统计单位核算相关指标。
监管等部门企业经营异常状态和注销、吊销信息,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状态的单位信息确认为经营异常状态。
3.严重违法失信:通过获取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单位信息,确认为严重违法失信单位;
5.“僵尸企业”出清: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确认企业是否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
第十一条 【予以返还情形】参保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第二点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确认】参保单位可通过已授权账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本单位列入两类名录库等稳岗返还相关情况信息。
对未及时确认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提醒,并请税务部门协助提醒。
参保单位认为其符合稳岗返还享受条件,但未列入“免申即享”或“依申请返还”两类名录库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返还公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确认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通过省系统推送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拨付资金,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行情况核实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确认情况,做好返还资金请款和资金拨付工作。
2.同步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稳岗返还资金到账信息至单位账号以及至单位账号预留联系号码,各市税务部门同步协助推送以上信息。
4.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频率定期提取完成账户信息修改的单位信息,予以重新核拨。
5.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前,要将拟拨付单位与已核发单位进行比对,避免重复核发稳岗返还资金。
6.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完成账户信息修改确认或提出相关复核申请的参保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移交处置】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稳岗返还经办中发现涉及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职能部门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存在多发、错发、少发问题的,及时追回或补足。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行政许可资质文件。
3.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和返还资金金额是否准确;涉及核发的外部共享信息是否准确。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对拟发放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情况进行公示,并做好参保单位异议处置、违规线索移交处置工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发放。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2.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的书面说明上传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违规单位数据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出现上述规定丧失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或“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的参保单位纳入数据库并进行管理、维护,防范基金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效】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关于第___批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的公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