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日的那些事

创建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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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days

 

 

PART 01

我国目前法定节日有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务院通过制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具体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休假天数,现行版本是2024年11月10日第四次修订后实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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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变化沿革

 

2007年以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四大节日(每个节日放假天数不一),1999年时将1949年建国以来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的休假天数由7天增加到10天,具体而言劳动节由原来放假1天变成放假3天,国庆节由原来放假2天变成放假3天。2007年的时候,则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日,劳动节放假天数也相应由3天调整回1天,法定节日休假天数总数则增加到11天。2013年,则不再将除夕作为法定节日,春节的放假时间重新回归到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024年的第四次修订,则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休假天数增加至13天,增加了除夕和5月2日两天的假日。

(注:此处提及的年份,是指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年份,不代表相应修改就在当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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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的休假天数(共13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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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放假调休制度

 

为了能够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休息休假需求,尊重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促进旅游消费,2000年通过统一的调休放假安排,产生了春节、国庆两大“黄金周”。此后随着节日和休假天数的增加调整,人们生活消费习惯的变化,每年年底公布的下一年调休放假安排成为大家高度关注的内容。

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首次将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的二十多年来的实践,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化,明确调休原则,优化调休安排,能够让广大群众通过年休假实现更加充分和灵活自主的假期规划和安排。

根据新确定的调休放假原则,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

 

 

 

 

PART 02

其他休假节日有哪些?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法》第四十条中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实质上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节日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少数民族习惯放假的节日,具体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三月三”、西藏自治区的藏历新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古尔邦节等等。

 

对于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用人单位而言,并不需要执行少数民族聚居地节日的放假安排,但对于单位内的少数民族职工,如果职工需要请假返回当地过节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请假的便利,可以让职工请各类带薪假期、或者事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当中涉及到跟用人单位相关的,包括妇女节(3月8日),和青年节(5月4日),各放假半天。对于青年节适用人群的理解,在1949年版本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有专门规定特指“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但目前现行版本就只表述为“14周岁以上的青年”,目前一般理解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因此,妇女节和青年节,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安排相应的职工放假半天,不宜直接说妇女节、青年节不放假。只是如果由于工作需要照常工作的,单位可以不安排补假,只需要照常支付工资。但湖南除外,湖南则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庆祝活动的,应当安排补休。

 

 
 
 
 
 

特别安排放假的情形

 
 
 
 
 

除了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外,我国还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农民丰收节、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国家宪法日等不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在2015年的时候,由于当年适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了系列纪念活动,为方便社会各界参与相关纪念活动,国务院安排2015年的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放假。

 

除此之外,当地如果举办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国际性展览等,经国务院批准,也有安排在开(闭)幕式当天放假的先例。比如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的广州亚(残)运会。至于今年正在如火如荼举行当中的杭州亚运,由于开幕式当天适逢周六,就没有安排在开幕式当天放假。

 

PART 03

全体公民休假的节日的休假天数与计薪天数和制度工作时间的关系

 

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由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休假天数由10天增加至11天,相应的劳社部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由原规定的20.92天/月和167.4小时/月调整为20.83天/月、62.5天/季、250天/年,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同时对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问题,则明确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月计薪天数应当为21.75天。

制度工作天数只是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下工作时间的累计,和用人单位累计劳动者工作日休医疗期的天数。至于在折算日工资时,则需要用到月计薪天数。

本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假天数的增加,根据过往的惯例,后期人社部也将会修改相关的规章予以明确,预计制度工作时间将会调整为:20.67天/月、62天/季度和248天/年,而月计薪天数将仍然维持在21.75天。

 

PART 04

法定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该怎么办?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因此,如果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就需要安排补假。今年的国庆节(10月1日)就适逢星期日,因此需要安排补假。

 

 

除了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还可能会出现两个法定节日重叠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中秋节可能会跟国庆节三天假日出现重叠,2020年,就出现了2020年10月1日暨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的情况。当时人社部就这个问题,发布了《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135号)。

 

根据复函,“二、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因此,如果出现两个法定节日重叠,除了也是会要求在工作日补假外,还会要求补假那天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需要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下一次中秋节和国庆三天假期其中一天重叠将出现在2028年,届时中秋节将会在10月3日,而下一次中秋节与国庆节(10月1日)重叠将会在2031年出现。

 

 

PART 05

在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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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法定计薪天数是包括法定节日,如何理解法定休假日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还是除已支付的法定节日工资后再支付200%?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虽然原劳动部当年有相应的规定是指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大部分地区也按该理解执行,但确实目前仍然有部分地区是按额外支付200%的法定节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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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实行特殊工时制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工作的,也需要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对于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在广东(不含深圳)、北京就不需要支付300%的劳动报酬,但在深圳、上海就需要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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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倒由于轮班原因导致工作时间跨越法定节日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需要三班倒连续生产的企业,由于排班的原因,会导致上夜班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会跨越法定节日当天的凌晨。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法定节日300%的工资报酬,不同地方也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排班的原因造成的,这个班次仍然是属于上一个正常工作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在法定节日(0-24时)期间安排工作,都应当支付法定节日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事先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沟通,了解当地对于该问题的惯例,并事先和员工充分沟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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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调整为放假的纪念日,如果安排工作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的时候,国务院将当年的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调整为放假。由此当年也引发如果安排劳动者在这一天加班工作的,应该按何种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广泛讨论。最终由人社部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结语

 

 

如您对本文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邮箱:info@erclub.cn

(本文更新时间: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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